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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如何計稅?

2023-05-22 06:56     來源:中國會計網     

股息紅利如何計稅?
 

股息紅利如何計稅?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即20%x25%=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統(tǒng)一暫按25%(即20%x25%=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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