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定期定額征收率的公告[部分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7-5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切實堵塞征管漏洞,提升征管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定期定額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其應納個人所得稅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征收率(見附件)予以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涉稅服務,積極引導和督促其建賬建制,逐步規(guī)范財務核算,對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嚴格實行查賬征收。
附件:衡陽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定期定額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衡陽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定期定額征收率表[部分失效]
行業(yè) | 核定征收率 |
工業(yè) | 0.60% |
批發(fā)零售業(yè) | 0.60% |
建筑業(yè) | 2% |
飲食業(yè) | 2% |
娛樂業(yè) | 2.50% |
交通運輸 | 1.50% |
轉(zhuǎn)讓房屋 | 1% |
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 | 2% |
其他行業(yè)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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