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fā)[2016]32號),現就涉及市地稅局事項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關于第十二條“下調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落實措施
(一)自2016年9月1日納稅申報起,西安市轄區(qū)(含城區(qū)、郊區(qū)、縣)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照新標準執(zhí)行,即:普通住宅下調至1%。普通住宅標準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財政局、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西安市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市房發(fā)【2005】109號)執(zhí)行。
納稅企業(yè)應分別按照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并申報繳納稅款。依照市政發(fā)【2016】年32號精神,對于2016年7月31日前,已簽訂房產銷售合同的,依照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3號、陜地稅發(fā)【2008】87號、陜地稅發(fā)【2005】46號文件規(guī)定和房地產銷售類型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征收相應時段稅款。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計劃的開發(fā)項目,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核準,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準備案后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受理范圍為:凡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辦公室立項的城中村(棚戶區(qū))房地產項目。(下列兩種情況不予受理:一是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計劃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二是2016年7月31前未足額繳納應預繳土地增值稅或同一投資人投資開發(fā)房地產項目達到清算條件但未按規(guī)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辦理流程和時限:1、納稅人將所需紙質資料報送主管地稅局稅政科,稅政科審核資料齊全后在5個工作日上報市地稅局履行審核核準手續(xù);2、對經審核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住宅銷售收入給予免預征土地增值稅處理,該審核核準手續(x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3、納稅人持“免預征土地增值稅通知辦理“城中村(棚戶區(qū))土地增值稅免預征手續(xù);
主管地稅局將對已享受免預征照顧的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銷售情況進行監(jiān)控,對于達到清算條件的開發(fā)項目及時進行清算,確保應征稅款的足額征收。
(三)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辦理流程和時限:對于經土地增值稅清算并履行備案手續(xù)后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納稅人可持《清算鑒證報告》和相關審核、備案資料向主管地稅局稅政科報送稅款退還申請,主管局在資料齊全情況下,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地稅局履行預征土地增值稅退還手續(xù)。
市地稅局在15個工作日內,履行稅款退還審核核準手續(xù);對于經審核,不符合退還預繳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書面回復納稅人。
二、關于第二十三條“優(yōu)化二手房交易過戶涉稅環(huán)節(jié)”的落實措施
市地稅局在2016年7月底將相關完稅系統調整到位,確保落實。
西安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26日